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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发布时间:2014-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部先后派出13个工作组,赴17个省份进行了小反刍兽疫防控集中督查。根据各工作组反馈情况和各地防控实际,为进一步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下一阶段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兽医工作的首要任务,细化工作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养殖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对迟报、瞒报、谎报疫情,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继续限制易感动物移动。根据当前防控形势,我部决定,4月17日以后继续执行活羊限制移动措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坚决关闭所有活羊交易市场,暂停活羊交易。新发确诊疫情或疑似疫情的省份,要严格限制易感动物移动,疫点所在县的易感动物不得运出县境。其他省份要继续暂停活羊跨省调运。各省畜牧兽医部门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跨省调运活羊的,要立即通报调出省份,调出省份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对货主实施处罚后,活羊就地隔离至少21天,同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合格后允许继续调运,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及时构筑免疫屏障。各地要按要求及时做好种羊免疫工作,对发生疫情或检出阳性的地区,以及受威胁区,要以县为单位对羊只开展紧急免疫。同时,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区羊进行全面免疫。

  四、切实加强检疫监管。各地要依法开展羊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严格规范执法,不得“隔山开证”,不得为检疫不合格的羊只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尤其要加强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耳标管理,严格登记备案。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对与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证明出具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贷。对有线索但尚无证据的案件,要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衔接,加大立案侦查力度,严厉惩处检疫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检疫证章标志、违规跨省调运活羊、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规范处置新发疫情。各地要按照预案和防控指导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扑疫措施,科学规范地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确保疫情处置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对新发疑似疫情,各地要在做好疫情报告、采样送检工作的同时,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六、切实抓好疫情监测报告。各地要继续做好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切实强化疫情排查。要组织村级防疫员、乡村兽医等基层兽医人员对辖区内羊只健康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在排查工作中兽医工作人员要采取卫生消毒措施,防止人员机械传播病原。发现羊只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按规定处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新发疫情或检出阳性样品的省份,要切实做好追踪溯源。

  七、切实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保持应急状态,继续坚持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值守,规范应急程序,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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