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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者:农业部兽医局发布时间:2015-0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2015年兽医工作,我部制定了《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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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兽医系统的重点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任务,优化体制机制,加强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严格依法行政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兽医法律法规制订与完善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兽医综合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考核管理,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复核。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推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制售假劣兽药、违规使用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兽医卫生信息化技术规范代码规范(试行)》等4个技术规范(农办医〔2014〕61号)。推动建立兽医卫生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环节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逐步形成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

(三)完善实验室网络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区域内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力度,提升软硬件水平。集成、整合、优化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大专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兽医实验室网络体系,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兽医科研、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

(四)加强兽医队伍管理。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强化乡村兽医登记、培训和从业管理,做好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资源,推动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兽医服务体系。

(五)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区域化管理,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探索实施风险管理措施,严格限制活体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三、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六)加大优先防治病种防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病原学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加快推进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大力强化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病种防治,继续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继续推动种源正向监测净化。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多发病防控。

(七)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按照人畜同步、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布病防控工作。开展《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终期评估,推进血吸虫病、包虫病达标验收工作,切实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指导做好奶牛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

(八)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预警,做好技术储备,推进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促进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关口外移。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九)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建设。制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细则,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严格按照标准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

(十)推进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积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职责调整,注重职责交接质量,尽快形成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健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组织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统计样本,及时报送统计信息。及时研究屠宰产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预警预判处置行业内存在的各种风险。

六、强化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二)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做好兽用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完善飞行检查、监督抽检、批签发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继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假劣兽药。贯彻实施从重处罚公告,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继续实施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行动,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完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

(十三)规范兽药使用管理。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

七、加强兽医卫生宣传

(十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兽医卫生宣传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日常宣传。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掌握话语主动权,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转载网站: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fw/201501/t20150123_43487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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